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漫天要价 就地还钱”买房杀价24招全攻略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漫天要价 就地还钱”买房杀价24招全攻略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1-02-13 22:50:50 阅读次数: 274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杀价是一门大学问,它如三军作战,攻心为上。大至外交谈判,小到日常买菜,都要讲价还价一番。因此掌握一些讲价技巧,不但可以为自己省钱,而且还能自得其乐。

   但买房子的不同之处在于,买卖双方是内行与外行之间的较量。由于对方多是卖场高手,而购房者充其量是业余爱好者,往往处于不利地位。但话虽如此,咱们也大可不必单长人家的威风,倒是更应学会"在战略上藐视敌人,在战术上重视敌人。"

买房杀价二十四招

第一招:不要表露对物业有好感,让对手不知道你的意图,无法争取主动。

第二招:告知对方已看中其他物业并付定金,看对手是否愿意开出更有吸引力的价格。

第三招:告知对方已看中其他物业并已付定金,但亦喜欢此物业,是否能再便宜点以补偿已付出不能退还的定金。

第四招:告知对方已购置物业,但要等现有物业出售后才能买,因此要求卖方在付款方法上再优惠些。

第五招:不停地找物业的缺点,要求降价。

第六招:告知自己很满意,但家人有其他的想法,如果房价便宜则可以解决问题;或者表现出强烈的购买欲望,迫使对方降价格。

第七招:告知准备一次性付款,要求最优惠的价。

第八招:带着5000元,说只要售价合适就马上决定购买。

第九招:如果实在谈不下去,不防抬腿就走,让卖方担心失去你这个有强烈购买欲的客户。

第十招:与其他物业的价格作比较,要求对方再降价。

第十一招:告知能力有限买不起,要求再便宜一点。
 
第十二招:告知资金在外地或外国,购房款需慢慢支付,以争取更优惠的付款条件。

第十三招:告知物业管理费太贵,不能支付,要求送物业管理费。

第十四招:告知自己现金积压在股市或其他生意上,想购置房子,但希望付款条件或售价能更优惠些。

第十五招:告知这房子是别人送给自己的,自己不想掏钱买,因此预算有限,就这么多钱,不卖就算了。

第十六招:告知从朋友处已知有多少优惠,要求同样的待遇。

第十七招:告知自己没有找代理行,直接与开发商交易希望能免佣金。

第十八招:与谈判人员、销售人员成为朋友,凭交情争取拿到该项目的最优惠的价格。

第十九招:找多位不同的销售代理,试探销售价的最低价,或声东击西,探知更便宜的价格。

第二十招:要求开发商给毛坯房的价,同意后再要求提供装修。

第二十一招:先选一个比较次一些的单元把价格谈好,再要求以同样的价格买更好的单元。

第二十二招:告知自己买此物业主要想用于出租,但因自己不在国内也没有时间,借此提出是否能帮助出租事宜,并要求送装修及家电。

第二十三招:告知自己有不少朋友也会跟着自己买,只有最优惠的价格才能带来更多买家。

第二十四招:记住,比购房者的时间更宝贵的是房产商的时间,故意拖延时间,慢慢磨,主动权在自己手上,每次都要求更便宜的价格。切勿因担心"过了苏州无艇搭",而急于下订。(本文来自红网)

编辑:汪伦律师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下一篇: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