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应予立案追诉。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5000元以上的,将被立案追诉。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 (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我国规定使用假币400张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昨天发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立案追诉标准(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涉及假币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根据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伪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其他伪造货币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涉嫌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变造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新规定中除对伪造货币立案追诉标准不变外,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持有、使用假币案,变造货币案等不仅规定了立案标准金额还规定了立案标准张(枚)数,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案立案标准由四千元或四百张(枚)改为二千元或两百张(枚)。新立案追诉标准还细化了对出售假币认定的情形。
骗贷达到100万元将被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操纵证券市场立案标准明确
根据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