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征地拆迁土地征收 → 农村建房是承揽还是雇佣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农村建房是承揽还是雇佣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5-14 12:59:12 阅读次数: 180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是承揽还是雇佣?——农村建房纠纷责任分析

在农村建房过程中,由于一般是没有资质的施工者等,导致发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后,当事人互相扯皮、推卸责任。小编在此将农村房屋建设过程中几种常见的损害赔偿纠纷的责任承担做个简单的归纳,以方便农村朋友维权。

案情简介:房主李某请建筑工王某、陈某、何某为其房屋二楼进行加层。双方约定:由李某根据对方的要求,提供装修材料。等房子全部建设完毕后,计价10000元给王某、陈某、何某三人。

【情形一】施工者自身受损

在施工过程中,王某在撬顶层模板时,不小心从梯子上摔下来,造成伤残等级9级?问王某受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

【情形二】第三人人身受损

由于在施工过程中,一个12岁的小男孩途经施工地点,被陈某失手掉下的工具砸伤了脚。事故发生后,小孩医疗费花了5000元,问这笔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情形三】施工造成邻居房屋开裂谁担责

由于该施工房屋一楼有一面和邻居共用的墙,在给墙钻洞的时候,导致邻居那边的墙开裂了。问邻居房屋开裂造成的损失由谁承担?

析:解决以上3个问题前,首先要分析房主李某与建筑工王某、陈某、何某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是承揽还是雇佣?

承揽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是指雇员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主接受雇员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回归到本案中,由于双方当事人①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②双方自始至终的地位均平等,不存在有人身依附关系③报酬是确定或可以按约计算的,但是否能获利益是不确定的。因此,房主李某与建筑工王某、陈某、何某之间是承揽关系。

在【情形一】和【情形二】中: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的住宅)不需要聘请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资质审查证明的施工单位。因此本案中,由于房主李某并不存在过错,对承揽人自身受损以及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均不需要承担责任。

在【情形三】中,这是一个相邻关系纠纷。在这种情形下,邻居应该直接向房主李某起诉赔偿。而如果属于建筑工王某、陈某、何某使用不当工具造成的,李某在赔偿后,可以直接向他们追偿。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下一篇: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