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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 女工“三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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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三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5-14 12:54:22 阅读次数: 201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由于国家对女职工提供了很多的特殊保护,对处于“三期”(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解除劳动合同,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存在疑虑。笔者以下对处于“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解除问题进行一个总结,以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1、一般情况下,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的前提下,有劳动合同的解除权。但《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女职工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双方依法定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即可。

2、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女职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六种情形,用人单位有权单方与处于“三期”的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

3、处于“三期”女工劳动合同期满时的处理

对于一般员工,如果劳动合同期满,可以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续签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决定不续签,则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从而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对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自动顺延至“三期”结束。

4、用人单位不得单方对“三期”内的女职工降薪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事实上,调岗降薪是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即使是对普通员工,调岗降薪也需经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调岗降薪除非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作为支持,在实践中一般是很难被支持的。因此,用人单位单方降低女职工的工资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很可能会形成法律上的风险。尽管如此,企业中因女职工怀孕生子等情形被调岗降薪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还是大量存在的,女职工应当依法保护和争取自己的权利。

5、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期”内的女职工可以请求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女职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女职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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