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同意不等于确权 互换14年承包地被判返还
农户建房用地审批表虽有村委会签署“同意修建”的意见,但其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在表上签署意见,不能证明相关部门将交换后的土地确权给被告。12月4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判决原告朱恒贵与被告刘仁章间口头订立的承包地互换的合同无效,双方互换的承包地交还对方。
1995年农历2月20日,原告朱恒贵与被告刘仁章间口头订立的承包地互换协议,原告将其承包地耕种的其村民组朱家湾的一块地与被告承包耕种其村民组叫马家地的一块土地互换。
2009年8月20日,原告到法院起诉,诉称,原、被告私下协商互换承包地耕种两三年,到期后被告拒绝返还。由于互换土地不属于同一村民组,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互换土地的合同无效并将调换的土地返还原告。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镇雄县人民政府1999年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200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用以证明原告换给被告的土地名称叫朱家湾,现在承包经营权仍属原告。被告向法庭提交《农户建房用地报批表》,用以证明村委会已批准被告在交换的土地上建房。镇雄县乌峰镇高山村名委员会在村委会意见栏签署了“同意修建”的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提交的《农户建房用地报批表》虽有镇雄县乌峰镇高山村民委员会在村委会意见栏签署了“同意修建”的意见,但其他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在表上签署意见,不能证明相关政府部门将互换后的土地确权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原、被告不是同一村民组的村民,双方就承包的本村民土地订立口头合同互换耕种,违反强制规定,原、被告间互换承包地的口头合同无效,原、被告应将互换的承包地交还给对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