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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著作权法 → 成为“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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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驰名商标”有哪些途径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10-02-18 16:55:58 阅读次数: 154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成为“驰名商标”有哪些途经?





[法律依据]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分析说明]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法定途径有五种:


   一、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可以向所在地的工商局提出认定驰名商标的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由所在地工商局调查核实后逐级推荐上报,最后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


    二、在正在进行的商标异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企业如果认为他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异议,在请求不予注册他人商标的同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请求商标局予以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三、在正在进行的商标争议程序中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当企业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在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不当商标的同时,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四、在商标侵权行政处理过程中,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认定驰名商标。


企业当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侵犯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其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自身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五、在正在进行的商标侵权民事诉讼程序中,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据此,当企业的商标权利被他人侵犯,该企业可以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一并提交证明自己商标驰名的有关证据材料,请求人民法院认定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

(摘自《经济参考报》作者华军 姜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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