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一般应当向哪个法院起诉
1、离婚诉讼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包括被告住所地和被告经常居住地两个:
首先,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其次,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是曾经居住满1年但是起诉时已不再居住的地点、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另外,在某些特殊情形现由原告所在地(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也就是所谓“被告就原告”原则。如,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管辖的基本原则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特殊情形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由原告所在地管辖需根据个案进行处理,可以就具体情况请教专业律师。
2、男方在哪三种情形下不得提出离婚诉讼?
女方在怀孕期内、分娩后1年内(即哺乳期)、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如原审法院判决离婚未发现女方怀孕,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决,驳回男方离婚请求。
首先,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限制男方提出离婚诉讼,还存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例外。同时不适用于解除同居关系的案件。
其次, 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只是限制由男方提出离婚诉讼,并不限制由女方提出离婚诉讼。也就是说只要男方作原告就不行(哪怕女方也同意离婚),女方作原告则可以。
再者,女方“三期”离婚保护期双方可以协议离婚。
最后,女方违反计划生育的“三期”是否受离婚保护,婚姻法未加规定。但是《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有妊娠事实”、“须按照计划生育要求”。
3、哪些情形下法院不受理原告起诉离婚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离婚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限制再次起诉的对象是原离婚诉讼的原告,对于原离婚诉讼被告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条件是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对于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则不受限制;限制再次起诉的期限为6个月,超过6个月则不受限制。
上述规定可以简单概括为,两次离婚起诉间隔6个月以上。
婚姻法对哪些情形属于“新情况、新理由”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裁量决定。
但是,原告撤诉后再次起诉则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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