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
第三十一条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布图设计权利人在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期届满之前,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声明放弃该专有权。 布图设计专有权已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已经出质的,该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征得被许可人或质权人的同意。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应当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第三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侵权纠纷案件的条件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布图设计已登记、公告; (二)请求人是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与该侵权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四)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的事实、理由; (五)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未就该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有关程序的中止和恢复 当事人因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请求中止有关程序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并附具人民法院的有关受理文件副本。 在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恢复有关程序的手续。自请求中止之日起一年内,有关布图设计申请权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归属的纠纷未能结案,需要继续中止有关程序的,请求人应当在该期限内请求延长中止。期满未请求延长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裁定对布图设计专有权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协助执行时中止被保全的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程序。保全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行恢复有关程序。
第五章 费用
第三十四条 应缴纳的费用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布图设计登记费; (二)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延长期限请求费、恢复权利请求费; (三)复审请求费; (四)非自愿许可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数额,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缴费手续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送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汇单上至少写明正确的申请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缴费手续。 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费用的,以缴纳当日为缴费日;以邮局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邮局汇出的邮戳日为缴费日;以银行汇付方式缴纳费用的,以银行实际汇出日为缴费日。但是自汇出日至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超过15日的,除邮局或者银行出具证明外,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日为缴费日。 多缴、重缴、错缴布图设计登记费用的,当事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退款请求,但是该请求应当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三十六条 缴费期限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缴纳布图设计登记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其申请视为撤回。 当事人请求恢复权利或者复审的,应当在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期限内缴纳费用;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著录事项变更手续费、非自愿许可请求费、非自愿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延长期限请求费应当在相应期限届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提出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布图设计登记簿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置布图设计登记簿,登记下列事项: (一)布图设计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和地址及其变更; (二)布图设计的登记; (三)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移和继承; (四)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放弃; (五)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 (六)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撤销; (七)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终止; (八)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恢复; (九)布图设计专有权实施的非自愿许可。
第三十八条 布图设计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定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互联网站和中国知识产权报上登载布图设计登记公报,公布或者公告下列内容: (一)布图设计登记簿记载的著录事项; (二)对地址不明的当事人的通知;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更正;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众查阅和复制 布图设计登记公告后,公众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登记簿或者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该登记簿的副本。公众也可以请求查阅该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纸件。 本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除侵权诉讼或者行政处理程序需要外,任何人不得查阅或者复制。
第四十条 失效案卷的处理 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被撤回、视为撤回或者驳回的,以及布图设计专有权被声明放弃、撤销或者终止的,与该布图设计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有关的案卷,自该申请失效或者该专有权失效之日起满3年后不予保存。
第四十一条 文件的邮寄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邮寄有关申请或者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文件,应当使用挂号信函,一件信函应当只包含同一申请文件。电子版本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和集成电路样品的邮寄方式应当保证其在邮寄过程中不受损坏。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 本细则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的实施日期 本细则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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