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综合知识综合知识 →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工作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11 19:52:54 阅读次数: 4142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八、出庭准备

 1、律师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应制作上述人员名单,注明身份、住址、通讯方式等,并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2、律师对于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应制作目录并说明所要证明的事实,在开庭前提交人民法院。

 3、律师在开庭前三日内才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权要求法院变更开庭日期。

 4、开庭前律师应向法庭了解通知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出庭作证的情况。如发现有未予通知或未通知到的情况,应及时与法庭协商解决。

 5、律师应了解公诉人、法庭组成人员的情况,协助被告人确定有无申请回避的事由及是否提出回避的申请。律师发现案件审理违反公开审判规定的,应向法庭提出异议。

九、法庭调查

  1、审判长宣布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后,律师可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对合义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代为申请回避,说明理由。

 2、法庭对被告人的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核对有误,可以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3、辩护律师在公诉人讯问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被告人发问后,经审判长许可,可向被告人发问。被告人不承认指控犯罪的,应问明情况和理由。

  4、第九十四条 公诉人以威胁、引诱等方式讯问被告人或提出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

 5、公诉人对律师的发问提出反对意见的,律师可以进行争辩。

 6、辩护律师对控诉方的出庭证人,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进行质证:
  (1)证人与案件事实的关系;
  (2)证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证言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4)证言的内容及其来源;
  (5)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条件和精神状态;
  (6)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
  (7)证人作证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或影响;
  (8)证人的年龄以及生理上、精神上是否有缺陷;
  (9)证言前后是否有矛盾。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证人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7、控诉方通知证人名单以外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8、对于控诉方申请通知出庭的鉴定人及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鉴定人与案件的关系;
  (2)鉴定人与被告人、被害人的关系;
  (3)鉴定人的资格;
  (4)鉴定人是否受到外界的干扰和影响;
  (5)鉴定的依据和材料;
  (6)鉴定的设置和方法;
  (7)鉴定结论与其它证据的关系;
  (8)鉴定结论是否科学、准确。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鉴定结论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9、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或证据目录以外的鉴定结论,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院延期审理。申请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10、对控诉方出示的物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物证的真伪;
  (2)物证与本案的联系;
  (3)物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4)物证要证明的问题;
  (5)取得物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上方面,对物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物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1、对控诉方出示的书证,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书证的来源;
  (2)书证是否为原件;
  (3)书证的真伪;
  (4)书证与本案的联系;
  (5)书证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6)书证的内容及所要证明的问题;
  (7)取得书证的程序是否合法。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书证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出示的证据目录以外的书证,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

 12、对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本案的影响;
  (2)证人证言的形式和来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本规范第九十六条规定的相关方面。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未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言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对于控诉方宣读的未出庭证人的证言或证据目录以外的证人证言,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3、对控诉方提供并播放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应注意从以下方面质证:
  (1)视听资料形成的时间、地点、过程和周围的环境;
  (2)视听资料收集的程序是否合法;
  (3)播放视听资料设备的状况;
  (4)视听资料的内容和所要证明的问题;
  (5)视听资料是否伪造、变造;
  (6)视听资料与其它证据的联系。
  辩护律师应综合以下方面,对视听资料及时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与控诉方展开辩论。
  控诉方提供证据目录以外的视听资料,辩护律师有权建议法庭不予采信或要求延期审理。

  14、在控诉方举证完毕后,辩护律师可以向法庭出示本方证据。

  15、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向人民检察院调取其收集的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16、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书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17、在法庭调查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的情况时,有权提出异议,要求予以纠正。

十、法庭辩论

  1、控诉方发表控诉意见后,辩护律师发表辩护意见。

  2、辩护律师可以针对控诉方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关于案件定罪量型的意见和理由。

  3、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论证:
  (1)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2)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4)指控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5)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4、辩护律师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的,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论证:
  (1)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应认定为法定刑较轻的其他罪名;
  (2)被告人有无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的情节。

 5、在法庭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中,律师发现有新的或遗漏的事实、证据需要查证的,可以申请恢复法庭调查。

 6、在法庭辩论中,辩护律师发现有程序违法情况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予以纠正。

十一、休庭后工作

  1、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就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及时与法庭办理交接手续。

  2、休庭后,辩护律师应尽快整理书面辩护意见并及时提交法庭。

  3、一审判决后,律师有权获得判决书。在上诉期间内,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听取其对判决书的意见,询问其是否上诉,并给予法律帮助。

十二、二审阶段的工作(略)
 

上一页  [1] [2]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刑事辩护的五大技巧
下一篇: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