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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范本司法文书 → 收养协议范文与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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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协议范文与实例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5 23:04:20 阅读次数: 1444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范文
                          收养协议书
甲方(收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乙方(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业)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 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 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 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落款靠右)
                 二、实例
                                           收养协议书
   收养人:
   王明,男,生于1968年1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人,住址:新华路23-1号。
   郑艳,女,生于1970 年2月15 日,籍贯、住址同上,系王明之妻。
   送养人:
   王伟,男,生于1970年10月1日,湖北省黄石市人,住址:新华路25-3号。
   张彬,女,生于1972年10月8日,籍贯、住址同上,系王伟之妻。
  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就收养王军一事,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协议当事人遵守:
第一条 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被收养人王军,男,生于2000年1月5日,现系黄石市第一小学3年级学生。
第二条  收养人的基本情况
   收养人王明,无子女,与送养人系同胞弟兄关系,与被收养人系亲伯侄关系,个体经营户  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住房,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收养人郑艳,无子女,与王明系夫妻关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人条件。
第三条  送养人的基本情况
   送养人王伟、张彬,无业,没有稳定的经济收入,符合法律规定的送养的条件。
第四条 收养人的义务
   送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其他
   1、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   日内,到黄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2、本收养协议自收养人与送养人双方签字、并经黄石市公证机关公证及经黄石市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即生效。

  收养人:(签字、盖章)       送养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三、说明
收养协议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之间达成的有关收养被收养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收养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是确立拟制血亲关系的重要途径。因此,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以充分维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收养法》第4条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①丧失父母的孤儿;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年满三十五周岁。 
送养人的条件是:①孤儿的监护人;②社会福利机构;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④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⑤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签订收养协议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收养协议由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签订。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见《收养法》第14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如果收养人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还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2)登记与公证。这不是收养的必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 
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3)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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