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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中央电线杆夺命 电信局镇政府担责赔16万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02 21:05:33 阅读次数: 131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路中央电线杆夺命 电信局镇政府担责赔16万

 

  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的李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去上班,没想到竟撞在一根竖在路中间的电线杆上,经抢救无效死亡。谁该为这场飞来横祸承担责任?长兴县人民法院近日的判决对此作出了详细的解释。

  竖在路中间引来这场悲剧的电线杆属长兴电信局所有,多年之前就安装在此,但当时并不在路中央。2003年11月,夹浦镇拓宽了这条路,本来在路边的电线杆变成了竖在路中央。

  死者李某的父母认为,虽然李某骑摩托车没有戴头盔,而且也无驾驶执照,但却是因撞到了这根位于路中央的电线杆而死亡,因此作为电线杆和道路所有人和管理人的浙江省电信公司长兴电信局、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湖州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夹浦镇应该为此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作为电线杆的所有者和管理者,长兴电信局在得知电杆因道路拓宽而处于路中央后,没有及时搬迁,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显然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应对李某死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夹浦镇政府是这条道路的管理者,应对此路段路面交通通行负有安全防护义务。在路面拓宽以后,路中间立有电线杆,属于障碍物,道路的管理者应清除路中间的障碍物,或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但夹浦镇政府没有履行此项义务,也应对李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李某在驾驶摩托车行驶过程中未戴安全头盔,并且在前方出现障碍物时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这与损害结果的扩大也有一定关系,因此自己也有一定的责任,法院酌情确定李某自负的责任为30%。

  法院还认为,另一被告浙江省电信实业集团湖州市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作为一家通信电缆设备安装和维修施工单位,应依据承揽合同实施安装和维修等工作,因此并不是通信电线杆的法定维护者,而本案当事人也未能举出相关证据,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决浙江省电信公司长兴电信局和长兴县夹浦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医药费、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损失费等合计227999.77元的70%,即15.9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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