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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过错鉴定 → 一起套摹笔迹案件的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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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套摹笔迹案件的司法鉴定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2 20:35:55 阅读次数: 173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起套摹笔迹案件的司法鉴定

罗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摹仿笔迹案件中,利用套摹手段形成的笔迹最为“形象”,其检验难度也最大,尤其是在确定摹仿人时。这是因为:第一,由套摹形成的检材多为签名字迹、票据中的阿拉伯数字、添加改写字迹、落款日期等“少量字”,该类案件可供检验的字迹较少(这里的“少”只是一个相对概念,目前对此尚无明确标准加以界定)。因数量少、载体空间有限,缺乏个性特征,特征表现少则可供检验的条件就差;第二,套摹字迹的书写人是在他人的字迹上再次书写,其个人书写习惯得到控制,个性特征反映得少。尽管如此,套摹毕竟不是正常书写,只要我们细致观察、认真分析,必要时利用先进的技术设备,还是能发现其中的破绽。笔者通过对一起这类案件的检验,谈谈这方面的体会。

    一、案例

    2001年11月,某单位保卫处送来七张“公出旅费报销单”,出差人是刘××,“公出单位负责人”一栏内有“肖波”的签字,财会在对账时发现可疑向领导汇报,单位遂提出鉴定。案件受理后,鉴定人经过认真观察、检验,认定这是一起套摹案件,经综合分析评断,排除了肖波本人签字而认定了刘××。

    二、分析

    接到检案后,首先对检材是否有伪装进行分析:是变化笔迹还是伪装笔迹?确定为伪装笔迹后,继续分析其伪装手法是什么?因为各种伪装变化的笔迹特征其变规律是不同的,该笔迹保留了什么笔迹特征,又改变了什么笔迹特征?全面吃透检材,是检验套摹笔迹的首要任务。
   (一)对检材笔迹特征的一般概貌分析。套摹字迹表面上看似乎很像,但细致观察会发现,其运笔无力,笔画“发飘”、形快实慢,不该有的停顿、断笔与其笔画形态不相称。由于本案系抑压套摹形成,经侧光观察,不仅发现笔画周围有抑压沟痕,而且有的笔画与沟痕重合而有的不重合。利用静电压痕仪显现压痕字迹后,经分析认定书写人是将“肖波”的真实签名先重描后留下压痕,再用笔在压痕处沿笔画沟痕填描形成检材(案后刘××也是这样自认的)。
   (二)对笔迹特征的形成条件分析。因为是套摹笔迹,会形成与书写人原有特征不一致之处。因为是抑压套摹,在对压痕进行套摹重描时细小动作描得不一定准,这是由于纸张上的潜在压痕不易看清。此时书写人自身的书写习惯就会暴露,在纸张背面也能观察到笔画与凸痕不相吻合的地方。笔迹特征是多方面的。因此在选取特征时要多渠道、多层面,同时对笔迹特征的分析也要深化、细化,认真分析笔迹特征的类别及形成条件,明确各自的价值:哪些特征是本质的、内在的、规律性的,哪些特征是表象的、外在的、偶然性的。
   (三)对相关物证的分析。出差报销单一般都不会是单张,往往是一本,而且通常是写完以后撕下来,因此极易留下套摹的压痕,经细致观察分析,对判断和揭示伪装手法很有帮助。对套摹笔迹检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笔迹信息,善于运用关键性特征(如起收笔动作、连接转折角度、运笔形态、搭配比例与位置、笔压力等),力求全面、客观把握书写人的书写习惯。
   (四)案情分析。该类案件涉嫌范围一般较窄,而且作案人与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有时甚至当事人就是作案人。作案人必须具备接触摹仿人笔迹的条件,如果能排除是本人签名,那么报账人(刘××)往往就是作案人。
    此案通过鉴定认定了是当事人刘××所为,案后刘××供认了采用套摹手段,摹仿其处长肖波的签名,达到多报出差费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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