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刑事辩护】
┝ 刑事规章
┝ 罪名详解
【公司法务】
┝ 公司法规
┝ 合同规章
【婚姻家庭】
┝ 婚姻法规
┝ 继承规章
【合同范本】
┝ 司法文书
┝ 合同范本
【征地拆迁】
┝ 土地征收
┝ 房屋拆迁
【劳动争议】
┝ 劳动争议
┝ 社会保险
【知识产权】
┝ 著作权法
┝ 专利权法
┝ 商标权法
【司法鉴定】
┝ 过错鉴定
┝ 亲子鉴定
┝ 建筑鉴定
┝ 伤残鉴定
【农村承包】
┝ 土地法规
┝ 林权法规
┝ 争议解决
【综合知识】
┝ 综合知识
【以案说法】
┝ 民事案例
┝ 行政案例
┝ 刑事案例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修正)
 最高检、最高法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司法解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3版)
 重庆市部分司法鉴定机构及人员名册
 婚姻法最新解释发布:婚前贷款买房产权归个人
 各省(区 市)信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最新修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版)
 遵义市2010年年度考核合格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订版)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婚姻家庭婚姻法规 → 两人闹离婚妻子暗卖房 法院判无效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两人闹离婚妻子暗卖房 法院判无效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2 14:17:35 阅读次数: 1481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两人闹离婚妻子暗卖房 法院判无效
 
 
    夫妻双方共同购房后,产权证登记在妻子名下。后二人闹离婚,女方暗中到房屋置换公司委托销售该套房屋。男方得知此事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并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为夫妻共同财产,遂依法判令诉争之房归原被告共同所有,并责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所有权登记及房屋所有权证变更手续。

  杨某与齐某系夫妻关系,2002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2003年9月9日,妻子齐某与本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置了坐落于河东区卫国道的单元房一套。同年10月9日,齐某与该开发公司同中国银行签订购置上述房屋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杨某作为该房屋的财产共有人与齐某在合同甲方处签字画押。2004年初,齐某夫妇入住新房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今年3月,齐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当月25日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4月18日,杨某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但两审被驳回。与此同时,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向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名字为齐某。5月23日,齐某与某房屋置换公司签订《委托代理转让协议书》,委托销售该房。杨某得知此事后,于6月15日向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法院于当日即裁定冻结该套单元房的产权过户转移手续。杨某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为其与齐某共有财产,并由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杨某、齐某共有产权证。

  庭审中,杨某放弃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齐某协助办理共有产权证事宜。

  经开庭审理及综合评议,法院认为,原、被告系夫妻关系,诉争之房系双方婚后共同购置之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诉讼中的双方在贷款合同上以财产共有人身份签字,属于《婚姻法》规定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共同所有”的情形,故对杨某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其与齐某共同所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齐某应协助杨某到河东区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及所有权证变更手续。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丈夫借款妻不知离婚后债务自担
下一篇:离婚协议让一方承担债务无效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