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方(以下简称甲方):姓名_____性别___ 出生___年___月 职业___ 邮政编码_____ 住 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
受聘方(以下简称乙方):山一律师事务所
地址:贵州遵义市中华路260号外贸大厦8楼 邮政编码:563003 电话 :13017304168 第一条 甲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律师为私人法律顾问。 第二条 乙方指派 汪伦 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工作范围: (一)为甲方解答法律咨询; (二)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出具律师函; (四)协助修改、审查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五)办理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律师为甲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审查、修改合同性文件和其他法律文书的总件数为:每年不超过5件;申请出具律师函4份。 律师为甲方解答咨询不限制次数。 第五条 甲方乙方每年缴纳聘请律师费用12000元人民币。
法律顾问费于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通过传真或信函)之后甲方即通过银行/邮局一次性支付。 第六条 乙方律师为甲方提供口头、文字法律服务,以下列方式进行:电子信箱,电话,传真。 乙方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九条所涉法律服务内容时,以当面及其他方式进行。 第七条 甲方之直系亲属亦享受甲方权利,即其直系亲属成员涉及的法律事务,可以由本所律师给予办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或者免费,或者按标准收费的70%予以优惠。 第八条 甲方有权在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及其相关文件中,标明山一律师事务所汪伦律师为其私人法律顾问(律师)。 第九条 下列事项,甲方认为需由律师承担或参与,可委托乙方律师代理或提供服务,乙方应完成其涉及法律事务的全部工作: (一)诉讼、仲裁; (二)主持调解; (三)调查取证; (四)办理其他需出门服务的法律事务。 乙方为甲方的上述事项提供服务时,另行收费。收费按乙方收费标准的70%执行。 第十条 律师受甲方委托,从事与甲方业务有关的活动而发生的鉴定、翻译、资料、交通、食宿等差旅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十一条 甲方应向乙方律师提供与业务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二条 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律师费不退还。 第十三条 乙方律师出现下列过错致使甲方利益受到损害,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律师费用;已经支付的,有权要求全部退还: (一)将甲方商业秘密泄露给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第三方; (二)将甲方的文件原件遗失; (三)无故终止提供法律服务。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乙方收到律师费之日起生效,期限为___年。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方:××律师事务所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