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辩护合同 ( )山字第 号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鉴于 因涉嫌 一案,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充分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具体服务工作约定如下,双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汪伦律师为 提供 阶段的辩护。 二、服务事项 (一)查阅、了解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三)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或代理意见。 双方的特别约定: 。 三、甲方的义务 (一)客观、全面的向乙方律师介绍案情,为乙方律师办理案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如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告知承办律师; (二)按期、足额的向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费用; (三)甲方如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或承办律师; (四)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要求不得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规定。 四、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充分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尽职地办理委托事项,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案件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告知甲方有关代理的程序性情况; (三)除本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其他费用以外,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另行收取费用; (四)乙方或者承办律师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五、费用的约定及支付 (一)根据本案的情况,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元; (二)根据本案的情况,双方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办案费用 元;该费用用于乙方为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文印费用。
(三)上述代理费和办案费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当日向乙方足额交纳。如甲方未按时足额交纳上述费用,乙方有权停止工作或解除本合同; (四)关于费用支付的特别约定: ; (五)乙方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作价费、查档费等由甲方另行据实支付。 六、合同期限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终结之日止。 七、相关责任 (一)如因甲方或犯罪嫌疑人误导、不如实陈述情况、隐瞒重要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不在法定期限及约定期限内提供证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向乙方只提交材料复印件、复制件,原件、原物由甲方自行保管。 八、费用的变更 (一)乙方接受委托后,未开展任何代理工作前,甲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按律师费的 %退还甲方,双方解除合同; (二)乙方接受委托后已开展工作,甲方无故提出解除合同的,乙方应予准许,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三)乙方已开展工作,但由于乙方以外的原因造成未全部完成辩护或代理工作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后,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五)乙方接受委托后,已开展工作,检察机关撤案或不起诉,撤诉的,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九、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约定选择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 (二)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方:贵州山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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