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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律专业规章 → 国家工商总局《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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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网购交易管理办法》
来源: 本站转载 作者:1950 发表日期: 2014-11-30 00:13:09 阅读次数: 1319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2013年2月13日发布《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将于2013年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消费者网购的商品自收货起七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并要对消费者信息严格保密;网店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消费者如果索要发票,经营者必须给。

消费者承担退货运费

  退货难一直是网购被诟病最多的环节。《办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但四类商品被排除在七天无理由退货范围之外,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不得使用“霸王条款”

  在许多网店里都能看到“已卖商品恕不退货”等由网店单方面约定的合同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迫无奈接受。《办法》中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方式提请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朋友圈”有偿推广需明示

  目前有不少人通过微博或朋友圈等网络社交媒体销售商品,《办法》也将其划入了网络购物管理范围,要求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载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者服务并因此取得酬劳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

  不得删差评提升商业信誉

  《办法》对网络交易领域的不正当竞争现象进行了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同时,不得擅自使用知名网站特有的域名、名称、标识或者使用与知名网站近似的域名、名称、标识,与他人知名网站相混淆,造成消费者误认;不得擅自使用、伪造政府部门或者社会团体电子标识,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以虚拟物品为奖品进行抽奖式的有奖销售;不得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并不许用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四类商品

  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不得泄露消费者信息

  对许多人担心的网购泄露个人信息,《办法》中也做出了规定。网络商品与服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或者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办法》强调,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或者经营者商业秘密的数据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此外,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具备条件需工商登记

  《办法》强调,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已经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经营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其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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