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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律专业规章 →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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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1950 发表日期: 2014-10-05 19:30:47 阅读次数: 412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第四章 码号资源的调整

  第二十七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实行计划管理,对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行备案管理,对长途编号区调整和短号码位长拓展实行审批管理。

  未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长途编号区。具体长途编号区调整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其总公司提出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7位升8位计划,并同时报当地通信管理局:

  (一)在7位编号本地网中,交换机容量达到12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5%的;
  (二)根据未来10年城市发展规划和电信网发展规划,交换机容量达到350万门,局号利用率达到30%的;
  (三)尚未完全达到第(一)项、第(二)项条件,但由于城市发展,使原7位编号的某些P位局号严重紧张的;
  (四)因城市信息化发展的需要以及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电信网能力和新业务需求的增加,要求升8位的。

  第二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升8位条件,当地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未提出升位计划的,当地通信管理局也可以提出升位建议。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下年度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建议的,应提前征求当地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下年度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升位建议。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升位建议后,初审符合本地网升位条件的,应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当地省、自治区通信管理局。

  第三十条 本地网全网升位实施方案由所在本地网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负责组织制订。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应于每年8月底前统一将下年度需升位的本地网名称和各本地网具体升位实施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前款所称升位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码号使用现状及码号升位的必要性;
  (二)未来5年、10年城市发展对号码资源的需求;
  (三)号码升位技术方案和宣传方案;
  (四)号码升位实施进度和宣传方案;
  (五)技术保证措施;
  (六)需要其它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技术方案。

  制定升位实施方案时,需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配合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负责协调。

  第三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升位实施方案后,当年9月组织专家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论证。经论证升位实施方案周密可行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列入下年度升位计划,于当年11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做好升位前期准备和按时实施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具体升位方案由当地主导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他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总公司和专用电信网单位应予以配合,根据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对本企业网络进行同步调整。

  在号码升位方案具体实施中,当地通信管理局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专网单位进行协调和监督,并在升位方案实施之前至少20个工作日组织现场测试。

  在协调、监督和现场测试过程中发现可能影响升位的问题时,当地通信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利用电信主管部门分配的码号资源提供电信业务时,应当保证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更改调整号码。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局部用户号码进行调整的,应制订周密的调整方案,并将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提前向原码号分配机关备案。

  第三十四条 拓展短号码位长的,码号使用者应向原码号分配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应拓展方案、技术实施方案和用户权益保障措施。

  原码号分配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实施方案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申请人正式批准文件,并通知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码号资源情况,可以组织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本地网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可以组织对授权管理的码号进行调整和位长拓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电信用户和相关码号使用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六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其它码号调整产生的码号资源,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一规划,重新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地网用户电话号码升位后,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新旧号码并存服务时间为2个月,号码并存补位和冲突检测,由升位的本地网承担。并存期届满后,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对国际、国内长途来话(含IP来话)在网内实施拦截和语音提示,语音提示服务时间为3个月。

  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的,码号使用者应至少提前45天向用户公告;短号码位长拓展和局部用户号码调整后,码号使用者应提示来话,来话提示服务时间不得少于45天。短号码位长拓展需要新、旧号码并存服务的,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决定收回的码号,相关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码号局数据进行调整。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可以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专用电信网单位对码号资源需求的;
  (三)向用户收取选号费或占用费的;
  (四)改变用户拨号方式的,或将码号作为商标擅自进行注册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间启用码号或未达到最低使用规模或预期服务能力的;
  (六)未按规定报告码号资源使用情况的;
  (七)未按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备案的;
  (八)未按规定配合码号使用者制作局数据,开通码号的;
  (九)未按规定组织或配合本地网号码升位方案制订或实施的;
  (十)不配合或不按规定配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或批准进行的本地网号码升位、长途编号区调整、号码位长拓展和码号调整的;
  (十一)未按规定保护电信用户号码使用权益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启用码号资源的;
  (二)擅自拓展号码位长使用的;
  (三)超过规定的使用期限继续使用码号资源的;
  (四)擅自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五)擅自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的;
  (六)擅自改变码号资源用途的。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从事码号资源管理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与公用电信网互联的专用电信网的用户编号和网络编号资源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信息产业部2000年4月25日发布的《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暂行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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