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诉讼风险告知书而言律师都应该知道,但是术业有专攻,所以本站有必要去了解一下诉讼风险告知书的一些基本规则。
一、诉讼并非解决社会纠纷的唯一方式,而是一种较高成本的纠纷解决方式。草率地选择发动诉讼,就会承担负担诉讼成本的风险,慎重、切实地选择发动诉讼,可以减少风险的发生。
二、任何诉讼或仲裁均存在败诉或部分败诉的风险,这取决于双方围绕事实进行的举证,法庭或仲裁庭对证据的采信和由此查明的事实;取决于法律规定;法庭或仲裁庭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
三、代理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或者案件过程中,提供的是法律服务;律师的代理工作是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包打官司。
四、代理人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对法院、仲裁庭可能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案件处理结果进行合理分析或推测,并告知委托人,但上述分析或推测不是代理人对案件结果的承诺。
五、当事人在办理委托前应当仔细阅读风险告知书,代理委托一旦签订后,案件经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庭裁决后,或者在诉讼中和解、调解,或者当事人自行撤诉,代理工作即告结束,所收取的代理费不予退还。
六、法院审理案件有确定的审理期限,该期限会由于不能送达、需要鉴定等情况而延长,当事人应该知道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会有一段较长的时间。
七、代理人申明:
1、代理人不通过违法、违规的方式办理法律事务。
2、代理人承诺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尽力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不承诺也不保证所承办的法律事务一定成功。
3、代理人不同意、也不建议委托人采取非正当方式谋求该项法律事务的成功;委托人所采取的非正当方式由委托人承担全部后果。
4、代理人为委托人起草的各种法律文书,委托人一经签署,视为委托人已经完全明白其中含义,所有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
八、本风险告知书一经委托人签署,即为委托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委托合同、委托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确认:承办律师已经告知我方上述事项,我方已经完全了解告知书所提示的内容。 律师表示,对于诉讼风险告知书律师会经常用到,希望各位同仁能够相互交流,把律师行业做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