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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 → 代理侵犯名誉权案件应当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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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侵犯名誉权案件应当注意些什么
来源: 遵义律师网 作者:汪 伦 发表日期: 2012-11-01 12:02:02 阅读次数: 21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一、侵权事实的有关证据:1、以文字或音像制品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载体。2、以口头形式侵权的,提供证人证言或有关证明材料。3、以其他形式侵权的,提供相应证据。

二、侵权后果的有关证据: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2、造成精神损失的,提供相应证据。

三、原、被告若为法人,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四、需委托他人代理诉讼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相关的法律依据有:

  (1)《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16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11条。

六、关于名誉侵权的界定:
  (1)名誉侵权的概念: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以其名誉受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名誉权】以【名誉】和【尊严】为客体,名誉指:社会对某一公民、法人的思想品德、信誉才干等方面的评价;尊严指:公民个人依据社会所给予的评价对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个人品质等方面的自我评价。
  损害公民、法人名誉和尊严的违法行为,就属于侵害名誉权。
  (2)名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对受害人的名誉进行毁损的恶意; 二是行为人【客观上】是否有【捏造事实】或【散布虚假事实,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三是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 四是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3)侵犯名誉权的常见方式:有侮辱和诽谤。侮辱是指用暴力或其他方式欺负他人,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包括:暴力侮辱。如当众撕破妇女衣服,让其出丑等。二是口头侮辱,即用语言嘲笑、辱骂他人,使他人蒙受耻辱,败坏声名。如,当众辱骂某妇女为“*妇”,使该妇女蒙受耻辱,三是书面侮辱,即通过书写文字、图形对他人进行侮辱,侵害他人名誉。如,以大字报或者漫画丑化他人形象等。
  诽谤是指行为人捏造、散布虚假的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即捏造虚假事实并予以传播。诽谤只能以言语的方式进行。言语可以是口头言语,即口头将捏造的虚假事实进行散布,败坏他人名誉;也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诽谤,即通过书写文字散布捏造的、无中生有的虚假事实。
  侵害名誉权的另一种主要表现形式是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损害名誉权。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可能是真实的事实,也可能是捏造的虚假事实。如果行为人有意以损害他人名誉为目的或者具有损害他人名誉的动机而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尽管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仍可能构成侵害名誉权。常见的情形是行为人披露他人的隐私,在侵害他人隐私权的同时,也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行为人因故意或者过失陈述有关他人名誉的事实,该陈述事实与客观事实有出入,导致他人名誉受损的,也构成侵害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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