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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申请鉴定 →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起施行 医疗过错可申请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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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起施行 医疗过错可申请精神赔偿
来源: 西部法眼 作者:汪律师 发表日期: 2012-04-11 15:03:40 阅读次数: 2868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侵权责任法》已经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对过度检查,包括保护患者隐私权、医院的紧急救治权等作了明确禁止性规定。
 
  一、医院进行过度检查属违法
  新闻事件:今年5月8日,广州龙先生的5岁女儿,误吞一根3厘米长的铁制弯针,被送至广州一家医院治疗。
  医院对女孩进行抽血化验、胃镜检查等救治措施,发现弯针已到达肠道。5月10日,女孩大便时将弯针排出。随后,龙先生接女儿出院,发现医疗费高达3366.30元,收费清单上竟有217个检查项目,包括梅毒、艾滋病、类风湿检查等。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律师解读:一些医疗机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小病大治,开大处方,形成天价医疗费用。即将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对医疗机构实施的检查进行了约束。
  但是,徐律师表示,由于医疗机构对于患者拥有绝对的专业优势,《侵权责任法》又对“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没有作出明确界定,因此,患者很难确定哪些是不该检查的项目。
  徐律师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将何为“符合诊疗规范的检查”作出明确的司法解释或限定,还要规定发生诉讼时,由医院来证明其检查符合诊疗规范。
  律师支招:如何避免被医疗机构过度检查?一旦怀疑被实施了过度检查,患者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徐律师建议,首先,患者在就医前可向医疗机构或卫生主管部门,咨询了解自己该接受哪些必要的检查。其次,在就医过程中,务必保留相关的检查项目的收费凭证。如果出现医患纠纷,需要通过诉讼解决,可以申请法院委托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医疗的合理性作出鉴定。

  二、医院不提供病历推定过错
  新闻事件:2005年11 月1日,家住上海的沈女士因呕吐到医院就诊。医院对其进行禁食、补液、抗炎等治疗。住院期间,由于每日排液量明显大于补液量,沈女士出现口渴、嘴唇开裂、脱皮屑等症状。同月10日,沈女士死亡。医院开出的死亡证明称,沈女士中枢性感染待查、感染部位性质待查。
  沈女士丈夫在委托相关机构尸检后,将医院告上法庭,理由是,医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漏诊、贻误救治。
  法院受理后,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发现,医院提供的材料缺少记载病史的内容。法院审理查明,医院提供的是已经涂改过的死者病历。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的,当患者有损害发生时,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律师解读:病历资料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的关键性证据。病历的控制权在医疗机构,患者或家属获得原始的并且对自己有利的病历非常困难。近年来,在医患纠纷中,医院利用其特有的技术专长、代患者保管病历的便利,拒绝提供病历或涂改病历的事情时有发生。
  《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在医疗机构提供不出应由其保存的相应病历资料的时候,由其承担举证不力的责任或者直接推定其存在过错。
  

       三、紧急情况医院可“擅自”抢救
  新闻事件:2007年11月21日,怀孕9个月的李丽云因呼吸困难,在肖志军(自称李丽云丈夫)陪同下到北京朝阳医院就诊。院方将李丽云转到妇产科住院,准备进行剖宫产手术。因肖志军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拒绝手术”,手术未能进行。当晚,李丽云和腹中的孩子双亡。
  事后,李丽云的父母认为医院对李丽云之死负有责任,索赔121万多元。医院认为,因肖志军拒绝,手术未能进行,李丽云的死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认定,朝阳医院不构成侵权,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丽云父母上诉,今年4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律师解读:这一规定表明,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可以在患者知情权与患者生命权、重大健康权之间作出符合患者利益的选择。有了这一规定,有助于避免李丽云事件的再次发生,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生命权的尊重。
  徐律师同时认为,医院的“紧急救治权”仅限于高于患者知情权的生命权,或重大健康权受到紧迫危险时方可适用,并不能滥用。
  

       四、医疗过错可申请精神赔偿
  新闻事件:2003年5月15日,河南一男子到医院进行包皮环切手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李某阴茎坏死,最后阴茎被全部切除。男子将医院告上法庭,二审法院判决医院赔偿该男子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律师解读:该条规定同时也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患者因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权益损害,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五、医院泄露患者隐私属侵权
  新闻事件:家住红花岗区刘家湾的缈女士,前不久因乳房疼痛到医院就诊。当时为她检查的是一位男医生,诊室内还有四五个实习医生,有男有女。检查前,医生要求张女士撩起上衣,解开文胸。当乳房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时,张女士感到非常难堪。昨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张女士仍旧一脸无奈。
  法律条文:《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院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解读:患者的病情及健康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结合去年实施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学生和试用期医学院毕业生,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不得损害患者的合法权益),张女士有权要求诊室内的实习医生离开。
  律师支招:如果医疗机构隐瞒实习医生临床见习的情况,患者有权拒绝检查,有权立即向该医疗机构负责人或卫生主管部门反映,要求妥善处理。
  如果医疗机构在其网站或医生在其公开发表的论文中泄露患者隐私,损害患者利益,患者可将网站上的内容或发表的论文内容进行证据保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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