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2010年5月,赵某驾驶黑B****1号轿车与宋某驾驶的黑B****8号两轮摩托车相撞,发生宋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认定,宋某所受损伤已构成九级伤残,且因治疗需要需进行二次手术。
事故发生后,宋某向赵某主张赔偿,赵某以自己的车辆已在R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为由拒绝赔偿,要求宋某直接找R保险公司索赔,宋某又找到R保险公司要求理赔,R保险公司则主张双方均存在过错,自己作为赵某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只应在赵某所负的次要责任下承担赔偿责任,即只赔偿宋某所受损失的30%。三方协商未果,遂宋某委托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将赵某和R保险公司共同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代理人认为,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宋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但这只是对肇事双方造成事故后果原因力的分配,不应作为保险理赔的依据。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www.zy148.com。”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根据上述规定,只要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就有义务对损失给予赔偿,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分为被保险机动车有过错和被保险机动车无过错两种情况,即只要被保险人负事故责任,无论过错大小,均按照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标准赔偿。本案中,被告邵某的车辆已在R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邵某确实承担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就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时理赔。 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的主次责任,应作为被告赵某在被告R保险公司保险限额范围外承担赔偿责任时的依据。
【审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认定原告宋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实际产生医疗费用44814元,造成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88609元,二次手术费用需3000元,鉴定费用2700元。故判决被告R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等各项损失88609元,共计98609元;判决被告邵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按照过错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34814元、二次手术费3000元、鉴定费2700元总额的30%,共计11965.20元。(编辑:遵义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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