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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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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同于精神抚慰金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11-08-20 19:07:03 阅读次数: 245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死亡赔偿金是因不法侵害他人生命依法应支付的一定的金钱。此种赔偿是以生命权被侵害为原因的赔偿,它的目的不是为了填补受害人的生命,即该赔偿不是对生命权损失的赔偿,因为生命权无法通过赔偿救济,而是为了填补死亡事故造成的其他损害,是对其他受损利益的救济。笔者认为,死亡赔偿金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者发生竞合时,可以同时主张。

       首先,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起草人之一,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的陈现杰博士所撰写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明确说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均系对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概念上,与现行法律规定保持一致,将对收入损失的赔偿称为死亡赔偿金,而对精神损害的赔偿就叫精神损害抚慰金,以期概念准确,用语规范。”并进一步说明,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8)项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外,又规定了死亡补偿费,在解释上就被理解为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理解,事实上影响了后来的立法。

其次,我们从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规定中也能够看出“死亡赔偿金”并非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规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而于2001年3月10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九条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通过以上几个法条的分析比较我们可以看出,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中“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是指第一款中的“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也就是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属于物质损害赔偿金。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了“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也即是“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上这两个解释中都有“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但它们虽然名称完全相同,而性质却完全不同,前者是指死者家属因失去家庭劳动力所应获得的物质损害赔偿,后者则是指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而精神受到损害所应获得的精神损害赔偿。

由此可见,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在人身损害死亡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因死亡而导致其家庭收入的减少,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侵害人或其他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此物质损失。死者家属因失去亲人同时又遭受精神损害,应当获得相应的精神赔偿,这种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抚慰死者家属心理创伤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对这两者同时支持并不矛盾和重复,并不具排斥性。因此,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够同时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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