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处置几分钟后,孩子病情突然恶化,抢救后1个脱险、另1个却不幸死亡。为讨说法,孩子父亲奔波3年有余,尽管先后3次鉴定结果不尽相同,认为事发当日医生采用的安通定与庆大霉素混用为禁忌,法院终审判决孩子父亲胜诉。
注射后几分钟孩子死亡
2002年4月18日早晨5时许,家住普兰店的李某发现两个女儿身体不适,便给卫生所一周姓医生打电话,请她到家给孩子看病。
赶到后,周姓医生简单询问后,未做任何检查,便确认两个孩子是吃桃酥食物中毒,肌注庆大霉素和安通定等药物后便离去。
几分钟后,李某发现2个女儿病情突然恶化,出现抽搐、昏迷等症状,于是再次找到周姓医生,第2次赶到后,周姓医生未经任何仪器检查,就认定李某次女丽丽已经死亡,长女慧慧送医院抢救后脱离危险。
3次鉴定结论不尽相同
事件发生后,李某向普兰店市公安局报案。当年6月24日,普兰店市公安局法医出具鉴定书,结论为丽丽系因一氧化碳中毒致原有间质性心肌炎病情加重引起心源性休克死亡。(http://www.zy148.com)
不服该鉴定结果,李某提出重新鉴定。2003年4月2日、6月26日,辽宁省公安厅法医对此进行重新鉴定和补充说明,结论为,因死者生前没有致死性疾病,分析系因肌注庆大霉素导致死亡。
为追究该卫生所及周姓医生的法律责任,为死去的女儿讨个说法,之后李某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但都没有结果。去年,他向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普兰店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审查后,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办理此案。
去年8月23日,大连市医学会对此作出医学鉴定书,结论为,丽丽的死亡与医方用安通定与庆大霉素混合注射有关,本病例属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要责任。
判决被告赔偿13.2万余元
根据医学鉴定结果,庭审过程中,法援律师表示,事故发生后,先后有3家鉴定部门各自就此出具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尽一致,但两家公安部门与医学会是从各自所侧重角度和层面对丽丽的死因、病理、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等进行论述。
两家公安部门中,辽宁省公安厅所拥有的技术力量显然占据优势,同时其分析因肌注庆大霉素导致死亡的意见与医学会确认的安通定与庆大霉素混用是禁忌的意见,相互支持、印证。
因此医学会关于本案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的结论法院应予以采信。
采纳了法援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去年10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2名被告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2万余元。不服此判决,两被告提起上诉,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生活报 王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