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心网记者 董美玉 通讯员 张玲玲) 一位21岁的女孩,在一次普通门诊输液后突然死亡。女孩的父母在悲愤中走上“为女儿讨要说法”的漫漫维权路。该案历经两年半,最终经新疆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由134团赔偿亡者家人经济损失23万元。
9月3日,亚心网记者在农八师中院再次见到晓娜(化名)的父亲孙雪亮,这名40多岁的男子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岁月,依然没有走出失女之痛,手里紧握着那份期待已久的终审判决,他的脸上依然沉重,“等了这么久,终于有了公正的说法。我现在心情很复杂,没有期待中的兴奋,因为再多的赔偿也换不回我的女儿了……”孙雪亮的眼圈再次红了。
案情回放
女儿莫名身亡
这起意外死亡事件发生在2006年2月1日。当日,21岁的晓娜在回134团父母家过春节期间,因为腹痛、呕吐,到该团下设的社区诊所看病。经当班医生张某诊断,为急性胃炎,张某给晓娜取药、配药后进行了输液治疗。
“因为过年要休息,张某说把药量加重点,让孩子下午不用再去打针了。”晓娜的继母陈秀明回忆说,在输液过程中,晓娜出现了强烈的不适反应,几次要求拔掉针头,都被当时正在忙着打电话的张某说“没事”,后来看到晓娜反应强烈,张某才中止了输液。当时孩子很难受,医生却说,“没事,回去把药给她吃上,明天再过来。”
晓娜回家后不久,就出现呼吸急促、神志模糊,双眼上翻,家人立即把她送到下野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晓娜的尸体经石河子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阿托品类药物和肾功能衰竭所致呼吸心跳停止而死亡。
女儿莫名致死,晓娜的父母认为“诊所在诊疗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对晓娜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一场为期两年多的医疗纠纷官司就此展开。
案件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先后经石河子医学会和兵团医学会鉴定,均作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晓娜的父亲孙雪亮和生母张绍君提出质疑,去年6月,由律师事务所再次委托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对“晓娜死亡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晓娜的死亡与张医生用药不当和严重不负责任的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四次鉴定,孙雪亮、张绍君共花费1.15万元。
一审法院仅采信了两份医学会的鉴定书,认为团场所属的诊所对晓娜的诊疗过程中,虽然有一些违反诊疗常规的过失行为,但该行为与 晓娜的死亡后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孙雪亮和张绍君的诉讼请求。
抱着“一定要为女儿讨还一个公道”的信念,孙雪亮和张绍君上诉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新疆光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专家亲自来到法庭,当庭陈述鉴定说明。
中院对案件再一次审理并深入调查后,认为:晓娜的死亡结果,虽然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经兵团医学会鉴定确认“有违反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地方,如首诊检查不全、观察病人不仔细”,这足以说明134团诊所在诊疗过程中是有过错的,且这一过错行为与晓娜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134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孙雪亮夫妇在日日的煎熬中,终于盼来了一片曙光,当他们接过中院的终审判决书时,禁不住满眼热泪,二审的判决上清晰地写着:撤销原审判决;农八师134团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孙雪亮夫妇经济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鉴定费、误工费、抢救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3315.14元。
“娃娃还这么小,她走的太屈了,一提起就让人伤心难受……”电话的那边,远在南方的晓娜的妈妈张绍君泣不成声。
法官说法
农八师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张玲玲:《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是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以上规定,只要行为人有过错,并给他人造成损害,且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晓娜因病到134团下设的诊所就诊,双方之间建立了医患服务合同关系。诊所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负有提供安全服务的基本责任和义务。由于诊所在对晓娜诊疗过程中出现的症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也未严密观察晓娜的病情,尤其是晓娜在输液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未能及时、果断、适时地采取有效措施,而是放任病人回家,致使其病情加重,最终导致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
晓娜的死亡后果,虽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但并不排除诊所在诊疗过程中的医疗过错,且该过错已被兵团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确认,该过错行为与晓娜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因此给予纠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