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赔偿规定
【医疗纠纷】
┝ 申请鉴定
┝ 赔偿事项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 赔偿事项
【行政法律】
┝ 行政法规
┝ 专业规章
【民事法律】
┝ 法律常识
┝ 民事法规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 聘请律师
【房产建筑】
┝ 房地产法
┝ 建筑法规
【保险理赔】
┝ 如何投保
┝ 理赔事项
【公益纪实】
┝ 公益纪实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格式样本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最新修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 → 两岁童食果冻噎死 销售商赔偿6万元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两岁童食果冻噎死 销售商赔偿6万元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11 22:05:35 阅读次数: 205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5月27日,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两岁幼童食用果冻噎死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本报1月7日1版曾作报道),判决出售该果冻的超市赔偿各项相关费用6万多元。

  2008年11月16日,4岁的小宁拿其父亲宁某从某超市买回来的果冻到住宅楼下停车场玩耍,遇见两岁大的小袁,小宁给了小袁一个果冻。小袁拿着果冻把玩直到小袁的姐姐把果冻拿走。小袁姐姐剥开果冻后咬了一口,便递给弟弟吃,不料果冻卡在小袁咽喉部导致其当场噎住出现憋气现象,之后小袁被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小袁的父母认为小袁的死亡与小宁、小宁父母以及出售果冻的超市都有因果关系,遂将4被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4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费等各项费用共计87034.9元。

  审理中,法院释明该案涉及一般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关系和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特殊侵权关系,小袁父母明确表示选择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这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卡住咽喉导致小袁窒息死亡的果冻是宁某从某百货超市买回来的。虽然某超市认为导致小袁噎死的果冻品牌在各大商场、超市均有销售,不能证实导致小袁死亡的果冻购买于该超市,但作为购买人的宁某,提供了该超市的购物发票,已经尽了作为购买人的举证义务,超市亦没有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法院认定宁某购买的果冻系在该超市购买。

  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小袁因食用该果冻窒息致死,可以选择要求销售商或生产者赔偿,现小袁父母选择销售商即某超市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小袁父母因该果冻存在产品缺陷,明确选择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起诉,而被告小宁及小宁父母既不是涉案品牌果冻的生产商,也不是该果冻的销售商,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果冻是一个儿童喜欢食用的含胶体高、弹性大的食品,且也是会因食用不当极易卡住咽喉引发窒息死亡的特殊食品,全国已发生多起儿童因食用果冻死亡案件,虽然百货公司销售的果冻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果冻的包装上也标注“勿一口吞食,三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老人儿童须在监护下食用”,但该产品未告知消费者正确的食用方法,“在监护下食用”的监护方式、如何监护等都未具体明确,该警示标志仍然未能消除该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因此,法院认定小袁食用的果冻存在产品缺陷,小袁因该缺陷产品导致死亡,某超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袁的父母对于事发当时两岁多的小袁有监护义务,但其疏于管理,放任小袁独自玩耍,脱离监护人的监护范围,其本身存在一定过错,对小袁因食用果冻致死也应当承担一定责任。法院认定小袁父母与某超市分别承担损害赔偿的30%、70%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超市赔偿小袁父母各种款项共计63924.43元。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一篇:女子遭"陷井"受伤 物业公司判赔偿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