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女士称:2009年1月16日,在家人陪同下去易初莲花公司通州店购物消费。在去该超市店内厕所方便时,由于地面湿滑,导致自己摔倒在地,一时昏迷无人知晓。15分钟后,有女顾客发现并立即找到在超市门口等待多时的家属,一同将我抬出厕所。经诊断:右足跟腱撕脱性骨折。我及家人曾与易初莲花公司就经济补偿问题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易初莲花公司赔偿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7000元。
被告易初莲花公司辩称:史女士是在09年1月16日11点在我公司通州店洗手间内摔伤,事后我公司向史女士询问,史女士述称为踩空台阶所致,事后我公司及时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救治,并花费了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2307.58元,本案中我公司经营期间不存在任何过失和过错,而且承担了相应的救助义务,故我公司不同意史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史女士在被告易初莲花公司通州店内卫生间摔倒受伤,易初莲花公司作为超市经营者对其店内卫生间应保持干爽、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现因其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应对史女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史女士作为成年人在使用卫生间时应当注意地面情况,其对损害后果也应负相应责任。综合本案情况,易初莲花公司应负主要责任即70%的责任,史女士应负次要责任即30%的责任。对史女士要求易初莲花公司赔偿误工费、护理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史女士要求易初莲花公司赔偿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