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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律法律常识最高院对被告地址无法送达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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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对被告地址无法送达问题的批复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10 20:11:52 阅读次数: 1993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关注最高院对被告地址无法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6年03月17日)

20041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正式实施。此批复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而能否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时,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如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件。

建议银行在依法诉讼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在法院由于银行在提起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被告住址人民法院无法送达时,如法院据此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终结诉讼,应及时提出异议,以维护银行的正当权益;二是在确定人民法院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公告送达,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向有关部门查询;三是加强贷后管理环节,及时建立借款人住址变更的台帐,减少因提供的被告住址有误而导致的诉讼时间内耗。                     (淮安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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