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商为加快工程进度,在混泥土中使用含有氨气的添加剂,造成房屋环保超标且对人身产生了损害而引起官司。近日,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于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结此案,判决某开发商赔偿因所售商品房不环保而给购房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元;驳回某开发商的反诉请求。
小刘于2008年12月5日与某开发商签订书面合同,购买该公司A楼盘的精装商品房一套,价值24万元,某开发商赠与小刘地下车位一个。在开发商尚未办结小刘所购房屋的房产证件时,小刘就付清房款后入住,发现房内有一种刺鼻的气味,经有关部门检测,此气味为氨气,其浓度高于国家标准的3.6倍,要一年后才有可能消除。氨气来源于建筑商在混泥土中使用的添加济。为此,小刘搬出该房,另花5000元租金租房(租期一年)居住,遂与某开发商协商未果而诉致法院。某开发商提出了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与某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存在效力上的瑕疵问题。建筑商为加快工程进度,在混泥土中使用含有氨气的添加剂,造成房屋环保超标且对人身产生了损害,构成了加害履行,对此造成的损失,某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该建筑商追偿。某开发商对地下车位的赠与,并非无对价的赠与,换言之,属于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一个组成部份,其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