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
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地公安局交警支队、各财产保险省分公司、各市、州、地财产保险分(中支)公司:
《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经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与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共同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通知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交通管理 事故快速处理 办法
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办公室 2008年12月29日印发
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
快速处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省城市道路交通有序、畅通、安全,缓解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事故处理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全省各市、州、地所在地城市建城区范围内的道路上发生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三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夜间还须开启示宽灯和尾灯。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立即撤离现场,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再进行协商。
其他车辆遇到事故车辆撤离现场时,应当让行,确保安全。
第四条 适用本办法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按下列规定确定事故当事人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承担全部责任: (一)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追尾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的车辆相撞的;
(四)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滑行碰撞其它车辆的;
(五)机动车开关车门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六)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方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
(七)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九)车辆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方当事人有其它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方负全部责任。
双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或同时具有前款规定,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
第五条 发生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交通事故时,双方车辆已在本省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立即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贵州省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各执一份,向各自保险公司索赔。
第六条 一方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全责方保险公司负责双方车辆的查勘定损,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可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必须无条件为双方车辆查勘定损,并向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查勘报告、定损单、以及保险公司所需的理赔资料。 (一)事故车辆双方损失均不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双方保险公司依据查勘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出具的查勘报告和定损单,在交强险限额内,分别按照交强险的规定进行赔付。 (二)一方损失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受理方保险公司应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共同查勘定损。交强险限额以内部分,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根据事故责任在商业保险责任范围内按比例承担赔偿;未投保商业保险的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
第八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另一方当事人应立即报警,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二)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三)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四)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五)由于市政、道路设施等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七)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八)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第十条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发现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行为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统一制作。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应当携带《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贵州监管局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发生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
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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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方 基 本 情 况 |
甲方 |
驾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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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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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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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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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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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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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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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
驾驶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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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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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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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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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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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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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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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 撞 损 坏 部 位 |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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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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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过错行为(□内选择打√) |
甲
方 |
1、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追尾的 □
2、逆向行驶的 □
3、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后车相撞的 □
4、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滑行碰撞其它车辆的 □
5、开关车门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
6、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方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 □
7、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
8、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
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
9、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
10、一方当事人有其它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的 □
11、双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或同时具有前款规定的 □ |
乙
方 |
1、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追尾的 □
2、逆向行驶的 □
3、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后车相撞的□
4、未按规范停车导致车辆滑行碰撞其它车辆的 □
5、开关车门时与正常行驶车辆发生事故的 □
6、违反交通标志、标线指示方向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 □
7、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
8、驾驶机动车越过道路中心线或隔离设施与道路上的其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
9、因自身原因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10、一方当事人有其它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而另一方没有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的 □
11、双方违法行为或过错行为不符合前款规定,或同时具有前款规定的 □ |
当 事 人 签 名 |
甲 方 |
乙 方 |
本起事故是本人过错,负全部责任□;本人无过错,不负责任□;双方有过错,负同等责任□。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本起事故是本人过错,负全部责任□;本人无过错,不负责任□;双方有过错,负同等责任□。以上填写内容均为事实,如有不实,愿负法律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 |
温馨提示:
1、 请互相查验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凭证;
2、 本协议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向保险公司报案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4、与保险公司约定定损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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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填写说明
当事人应按下列规定填写《贵州省城市道路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
(一)填写《协议书》要字迹工整、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二)事故时间一栏,须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三)事故地点一栏,须填写事故发生在某区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名;
(四)驾驶人姓名一栏,须填写各方当事人姓名,填写前须核对各方驾驶证、行驶证和保险证;遇多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增填此表,将“甲方”、“乙方”依次改为“丙方”、“丁方”,以此类推;
(五)车辆号牌一栏,如实填写;
(六)车型一栏,如实填写事故车辆的品牌型号;
(七)电话一栏,须填写随时可以联系的电话号码;
(八)保险公司一栏,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九)保单号一栏,填写交强险标志上的保险单号码;
(十)碰撞损坏部位一栏,如实填写事故后车辆损坏主要部位或损坏严重部位;
(十一)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一栏,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内划“√”;
(十二)当事人签名一栏,对应当事人的过错行为以及应承担的事故责任在“□”内划“√”,填写完毕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十三)温馨提示中对应的时间段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钟;
(十四)报案号的填写方法:“保险公司简称”+“报案号最后6位数”。
贵州省各财产保险公司报案服务电话
序号 |
保险公司名称 |
简称 |
服务电话 |
1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人保财险 |
95518 |
2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太保产险 |
95500 |
3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平安产险 |
95512 |
4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天安产险 |
95505 |
5 |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安邦产险 |
95569 |
6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阳光产险 |
95510 |
7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大地财险 |
95590 |
8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国寿财险 |
95519 |
9 |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都邦保险 |
4008895586 |
10 |
太平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太平保险 |
95529 |
11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华安保险 |
95556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