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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
来源: 遵义律师维权网 作者:汪伦律师 发表日期: 2009-12-05 16:19:26 阅读次数: 148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行为规范为四个步骤:受理、调解、裁决、送达。
    一、受理
    1.受理范围:
    (1)房屋拆迁当事人因达不成协议的;
    (2)因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调解后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调解意见的。
    2.当事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
    (2)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表;
    (3)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书一式二份。申请书内容有申请裁决相对人单位,姓名(法人),拆迁房屋坐落,事由,裁决要求;
    (4)申请裁决必要附件。
    3.受理:
    (1)凡符合受理范围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受理申请。
    (2)填写收件清单,制作《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受理裁决时间从《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载明的日期开始计算。
    (3)《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送申请人。
    (4)《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通知裁决相对夫,并附裁决申请副本,裁决相对人应签收。
    (5)《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及裁决申请副本应在第一次调解日期前七日前送达裁决相对人。
    4.《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及裁决申请副本的送达,应符合送达的有关要求。
    二、调解
    1.调解人员组成:
    (1)调解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具体经办人主持,井配有记录工作人员一人。
    (2)参加调解的人员应为房屋所有权人和拆迁人(法人),也可以是合法的代理人。
    (3)参加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各不得超过3人。
    2.调解:
    (1)主持人员宣布调解纪律要求,讲解有关拆迁法规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由申请人宣读裁决申请,完毕后另一方答辩,双方答辩可进行三次。
    (3)调解时双方应出示相关证据。
    (4)主持人宣布下次调解日期或调解工作结束。每次结束前双方应在记录员的记录上签名,对记录认可。
    (5)无理拒绝签名的,由主持人当众在记录上注明拒绝签名情况。
    3.调解成功即可制作《拆迁纠纷调解书》,调解书应在三日内由双方各自领取。
    4.具体经办人收集所有资料移交档案室归档。
    三、裁决
    1.裁决条件:
    (1)裁决申请相对人拒绝到场调解的;
    (2)调解不成功的;
    (3)调解后一方不履行调解结果,另一方提出要求裁决的。
    2.因调解后一方不履行调解结果,另一方提出要求裁决的。可书面通知不履行方,限期履行,逾期将进行裁决。
    3.《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制作
    (1)具体经办人拟稿。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业务主管负责人审稿井签发。
    (3)送达井资料归档。
    四、送达
    1.送达《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2.送达《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由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3.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裁决受理、调解通知书》、《房屋拆迁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4.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5.其他送达方式,可参考《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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