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称    密  码    验证码      
遵义律师 设为首页
  天道酬勤。每一个不曾起舞的日子,都是对生命的辜负!联系热线:13017404168   
  >> 分 类 导 航
【工伤赔偿】
┝ 工伤认定
┝ 赔偿规定
【医疗纠纷】
┝ 申请鉴定
┝ 赔偿事项
【交通事故】
┝ 责任认定
┝ 赔偿事项
【行政法律】
┝ 行政法规
┝ 专业规章
【民事法律】
┝ 法律常识
┝ 民事法规
【律师随笔】
┝ 律师随笔
┝ 聘请律师
【房产建筑】
┝ 房地产法
┝ 建筑法规
【保险理赔】
┝ 如何投保
┝ 理赔事项
【公益纪实】
┝ 公益纪实
  >> 超 级 搜 索
栏  目  
类  别  
关键词  
 站内搜索  
  
  >> 热 点 点 击
 工伤认定证人证言格式样本
 侵权责任法中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森林防火条例(2008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最新修订)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5版)
 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自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
  >> 版 权 及 免 责 声 明

  本站资料文章其版权归作者本人所有。
  如果有任何侵犯您版权的地方,请尽快与本站联系!

 工伤赔偿工伤认定 → 承包人雇用的工人施工时受伤,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查看方式: 查看:[ 大字 中字 小字 ] [双击滚屏]
承包人雇用的工人施工时受伤,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2-05 11:32:44 阅读次数: 180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问题提示】

  承包人雇用的工人施工时受伤,发包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

  原告:刘华山

  被告:升阳工程公司、罗洪杰

  1998年8月27日,升阳工程公司下属的项目部与本公司职工罗洪杰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罗洪杰承包大桥行车道板的架设安装,费用包干。该合同还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洪杰负责。合同签订后,罗洪杰即组织民工进行安装。同年9月2日,刘华山经人介绍到被告罗洪杰处打工。为防止工伤事故,罗洪杰曾召集民工开会强调安全问题,要求民工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必须使用铁勾,防止道板坠落伤人。10月6日下午6时许,刘华山在安放道板下的胶垫时未使用铁勾,直接用手放置。由于支撑道板的千斤顶滑落,重达10多吨的道板坠下,将刘华山的左手砸伤。罗洪杰立即送刘华山到医院,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刘华山住院期间的费用已由罗洪杰全部承担。后经法医鉴定,刘华山伤残等级为工伤七级。刘华山遂将升阳工程公司和罗洪杰诉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判决罗洪杰给付刘华山医疗、误工、住院生活补助、护理、交通、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已付部分执行时予以扣除),被告升阳工程公司对上列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罗洪杰是大桥道板架设安装工程的承包人,招收刘华山在该工程工作后,双方形成了劳动合同关系。罗洪杰作为工程承包人和雇主,依法对民工的劳动保护承担责任。采用人工安装桥梁行车道板本身具有较高的危险性,对此,罗洪杰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临场加以监督和指导,而罗洪杰仅在作业前口头予以强调,疏于注意,以致刘华山发生安全事故。虽然刘华山在施工中也有违反安全操作规则的过失,但其并非铁道建设专业人员、且违章情节较轻,故不能免除罗洪杰应负的民事责任。

  升阳工程公司作为大桥的施工企业,在有条件采用危险性较小的工作方法进行行车道板架设安装的情况下,为了降低费用而将该项工程发包给个人,采用人工安装,增加了劳动者的安全风险。该公司在与罗洪杰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施工中发生伤、亡、残事故,由罗某负责”,把只有企业才有能力承担的安全风险,推给能力有限的自然人承担,该条款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我国宪法和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该约定应当属于无效条款,不受法律保护。被告工程公司对刘华山的工伤事故,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本文由遵义律师网(www.zy148.com)工作人员精心收集或撰写。若需转载请注明来源或作者, 本网站在此向你表示深深的敬意!

上一篇:工伤赔偿程序
下一篇:什么情况下不算工伤
 【公共评论】[目前共有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暂时还没有评论
第0页,共0页,共0条评论
友情链接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关于本站 | 网站管理 | 业务范围 
 
Copyright© 2009-2039 汪伦律师-遵义律师-遵义十佳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电子邮箱: wanglun4168@163.com 业务QQ:669404168
备案/许可证:黔ICP备09002361号 遵义市公安局备案:52030202001222号
13508516111(手机号、微信号) 0851-28267111(办公室)
地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湛江路城市之星山一律师楼 本网总监:汪伦律师
本站部分资料从互联网转载,仅供学习和交流之用;如果认为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敬请有效告知,我们会立即更正并向您致歉!
欢迎光临,您是本站第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