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余营销服务部向原告王柏支付保险金计人民币10068元。
2008年3月19日18时48分,原告驾驶在被告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二轮摩托车途径大余县五星加油站路段时,与相对行驶由兰师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双方人员、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大余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兰师华为伤残等级为六级。2008年5月29日,经大余县公安交警大队调处,原告和受害人兰师华达成调解协议:由原告王柏赔偿兰师华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后续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1402.61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全部付清了兰师华以上费用。当日下午,原告携带本起交通事故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对其保险责任进行了核定,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64382.1元,但以精神抚慰金不是经过法院判决或调解赔偿为由,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10000元。原告对赔偿数额不满,便将被告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是原告与受害人在大余县交通警察大队的调处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公平、合法的原则,内容并无不当,受害人因受伤致六级伤残而要求致害人赔偿10000元精神抚慰金也属合理,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承担的精神抚慰金,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