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种类及其构成要素
根据国家《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职业病是指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分10类共115种。
构成职业病要满足以下三要素:
一是患病主体须是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二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三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工伤认定办法》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也属于工伤保险的保护范畴,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我国因为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的约束,只能先把有限的资金投入给保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体力劳动者。据国家有关职业病诊断机构解释,受到国家经济承受能力等的约束,颈椎腰椎病、肩周炎和高血压等病种目前尚未被正式列入我国115种法定职业病范畴。但职业病的病种有调整、增加的空间,因为“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律涵盖的人群和病种会有调整和增加。
因此,不是与职业因素相关的疾病都是职业病。在实际生活中,由于某些职业的特点原因导致在该类人群中患有某种疾病的几率较高。比如一些人因经常上夜班而导致的神经衰弱、驾驶员经常开车而患上的腰椎病、电脑编程人员整天坐在电脑前导致的颈椎病等都不能称为职业病,而只能称为职业相关疾病。
职业相关疾病的范畴比职业病要更大。职业相关疾病的诊断实际上与普通疾病的诊断一样,主要根据病人的临床表现,病人的职业特点只是一个参考因素。而职业病的诊断需要考虑许多其他因素。比如病人的职业史、构成因果关系的危害接触史、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标准、病人的临床表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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