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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 保险公司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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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来源: 互联网 作者:匿名 发表日期: 2009-11-27 22:37:29 阅读次数: 1657 查看权限: 普通信息
保险公司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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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索赔及保险理赔、索赔案件中,保险公司往往都对精神抚慰金不予赔偿,由于很多当事人对此不是很了解,再加上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一贯不予赔偿的作风和说法,导致在很多车主及驾驶员中造成这样一个错觉;“保险公司不赔精神抚慰金。”对此,为很好的维护广大交通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纠正这一民间流传之错误认识,笔者觉得非常有必要把自己的一些认识及相关规定进行总结,写出来以供大家参考。

 

    保险公司是否应对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相关规定对此已作出明确、肯定的答复,也就是说,因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其他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法定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进行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一贯不予赔偿的借口和托词是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已规定精神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对此,我们认为,按照保险赔偿“先交强险,后商业险”的顺序,精神抚慰金可先全部放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予以赔偿,超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的其他部分由商业第三者险来赔偿即可解决,再说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中类似精神抚慰金不赔、诉讼费不赔及间接损失不赔等之不赔条款,如果要成为其拒赔的理由,必须在投保人投保时对投保人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否则就算条款规定不赔,保险公司也必须依法赔偿。笔者代理的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就支持了我们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诉讼费的请求。

    总之,精神抚慰金是国家规定的法定赔偿项目,也是“交强险”的赔偿项目,不管是肇事者还是保险公司,都应依法赔偿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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